9月18日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》正式公布施行
。和现行的引起广泛关注的《劳动合同法》相比,该实施条例有哪些
特点,如何正确理解和解读?9月19日,记者专程走访了西北政法大学
教授、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中心主任、我省劳动法律知名专家谢
德成。
“《劳动合同法》颁布后,许多条款只是在法律上做了一般性、
甚至是非常抽象的规定,因此,对于某些规定的认识分歧很大,有必
要出台一个实施细则。”一见面,谢德成就开门见山地说。
谢德成表示,《条例》是对《劳动合同法》的扩充、细化。主要
体现在十个方面。
一是对用人单位的主体范围进一步做了扩充。相比于《劳动合同
法》规定的企业、个体经济组织、民办非企业单位、国家机关、事业
单位、社会团体外,又增加了会计师事务所、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
和基金会。
二是明确了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用人单位分支机构
可以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。
三是对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做了规定。《条例》第五条规定,自
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,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,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